2016年中級職稱經濟法常見考點: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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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九十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1.直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解釋】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者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虧損彌補期限自虧損年度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5年不間斷地計算。
2.間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1)納稅調整增加額
①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扣除,但稅法規定根本不能扣除的項目(如稅收滯納金),應全額調增;
②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扣除,但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如業務招待費),超標部分應調增。
③未計或者少計的應稅收益。
(2)納稅調整減少額
①彌補以前年度(5年內)虧損;
②免稅收入;
③加計扣除項目(如研究開發費用)。 注:本文原創于東奧會計在線(http://www.cs-yf.com/),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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