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職稱經濟法常見考點:贈與合同




[小編“姚姚”]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2016年中級職稱經濟法常見考點:贈與合同。
【考點八十一】贈與合同
(一)附義務的贈與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二)贈與的財產有瑕疵
1.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2.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贈與的撤銷
任意撤銷 |
法定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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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人 |
贈與人 |
贈與人 |
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
情形 |
并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時間限制 |
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 |
注:本文原創于東奧會計在線(http://www.cs-yf.com/),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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