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價格確定及分攤_2023年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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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交易價格確定及分攤
【所屬章節(jié)】第十二章收入
交易價格確定及分攤
確定交易價格(第三步)
(一)定義
含義 |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yè)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 |
說明 | 1.企業(yè)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如:增值稅)以及企業(yè)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2.合同標價并不一定代表交易價格 3.企業(yè)在確定交易價格時,應當假定將按照現有合同的約定向客戶轉讓商品,且該合同不會被取消、續(xù)約或變更 |
(二)四種特殊情況(可變對價、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
1.可變對價【折扣(★★包括現金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yè)績獎金、索賠、未來事項的發(fā)生等】
(1)可變對價最佳估計數的確定
①企業(yè)應當按照a.期望值或b.最可能發(fā)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
②當合同僅有兩個可能結果時,通常按照最可能發(fā)生金額估計可變對價金額。
(2)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的限制(2句話)
①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的收入極可能(應遠高于很可能但不要求達到基本確定)不會發(fā)生重大轉回的金額。(★★★)
②企業(yè)在評估是否極可能不會發(fā)生重大轉回時,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轉回金額的比重。
(3)可變對價的重新估計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yè)應當重新估計應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包括重新評估將估計的可變對價計入交易價格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實反映報告期末存在的情況以及報告期內發(fā)生的情況變化。
(4)特殊情況的處理
將可變對價計入交易價格的限制條件不適用于企業(yè)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并約定按客戶實際銷售或使用情況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情況。
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1)賬務處理原則
基本 情形 | 企業(yè)將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的時間與客戶實際付款的時間不一致(特殊情況除外) | |
具體 形式 | 先發(fā)貨后收款 | 客戶融資 |
先收款后發(fā)貨 | 企業(yè)融資 | |
處理 原則 | ①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yè)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注意時點】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即,★★★現銷價格)確定交易價格 ②企業(yè)確定的交易價格與合同承諾的對價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③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yè)在確定該重大融資成分的金額時,應使用將合同對價的名義金額折現為商品的現銷價格的折現率 ④該折現率一經確定,不得因后續(xù)市場利率或客戶信用風險等情況的變化而變更 |
(2)簡化處理方法
如果在合同開始日,企業(yè)預計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間隔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企業(yè)應當對類似情形下的類似合同一致地應用這一簡化處理方法。
(3)企業(yè)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未包含重大融資成分的情形(3種情形)
情形 | 舉例 |
1.客戶就商品支付了預付款,且可以自行決定這些商品的轉讓時間 | (1)企業(yè)向客戶出售其發(fā)行的儲值卡,客戶可隨時到該企業(yè)持卡購物; (2)企業(yè)向客戶授予獎勵積分,客戶可隨時到該企業(yè)兌換這些積分等。 |
2.客戶承諾支付的對價中有相當大的部分是可變的,該對價金額或付款時間取決于某一未來事項是否發(fā)生,且該事項實質上不受客戶或企業(yè)控制 | 按照實際銷量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 |
3.合同承諾的對價金額與現銷價格之間的差額是由于向客戶或企業(yè)提供融資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導致的,且這一差額與產生該差額的原因是相稱的 | 合同約定的支付條款目的是對企業(yè)或客戶提供保護,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義務——質保金 |
(4)合同資產和應收款項的關系
應收款項 | 合同資產 | |
含義 | —— | 合同資產:是指企業(yè)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
區(qū)別 | ①應收款項代表的是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即企業(yè)僅僅隨著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 ②應收款項僅承擔信用風險 | ①合同資產并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該權利除了時間流逝之外,還取決于其他條件(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約義務)才能收取相應的合同對價 ②除信用風險之外,還可能承擔其他風險,如履約風險等 |
(5)合同負債的相關說明
含義 |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yè)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 |
處理原則 | 企業(yè)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如果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或企業(yè)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則企業(yè)應當在客戶實際支付款項與到期應支付款項孰早時點,將該已收或應收的款項列示為合同負債。 |
(6)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列示要求
①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并按流動性分別列示為“合同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以及“合同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
②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應當以凈額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不能互相抵銷。
3.非現金對價(包括實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客戶提供的廣告服務等)
賬務處理 | 能夠合理估計 | 客戶支付非現金對價的,通常情況下,企業(yè)應當按照非現金對價在合同開始日的公允價值確定交易價格。 (區(qū)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其他情形) |
會計分錄: 借:××資產(如:交易性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等)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資產在合同開始日的公允價值) | ||
不能合理估計 | 非現金對價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yè)應當參照其承諾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單獨售價間接確定交易價格。 | |
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變動額的處理 | 因對價形式而發(fā)生變動 | 合同開始日后,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如:收取股票、股價的波動)而發(fā)生變動的,該變動金額不應計入交易價格; |
因對價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fā)生變動【如:按合同約定時間履約】 | 合同開始日后,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fā)生變動的,應當作為可變對價,按照與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的限制條件相關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
4.應付客戶對價
確認 原則 | (1)企業(yè)存在應付客戶對價的,應當將該應付對價沖減交易價格,但應付客戶對價是為了自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qū)分商品的除外。 (2)企業(yè)應付客戶對價超過向客戶取得可明確區(qū)分商品公允價值的,超過金額應當沖減交易價格。 (3)向客戶取得的可明確區(qū)分商品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yè)應當將應付客戶對價全額沖減交易價格。 |
確認 時點 | 在將應付客戶對價沖減交易價格時,企業(yè)應當在確認相關收入與支付(或承諾支付)客戶對價二者孰晚的時點沖減當期收入。 |
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第四步:分攤交易價格)
(一)總原則
當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時,企業(yè)應當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二)單獨售價的確定
含義 | 單獨售價:是指企業(yè)向客戶單獨銷售商品的價格 | |
單獨 售價 無法 直接 觀察 | 市場調整法 | 是指企業(yè)根據某商品或類似商品的市場售價,考慮本企業(yè)的成本和毛利等進行適當調整后,確定其單獨售價的方法 |
成本加成法 | 是指企業(yè)根據某商品的預計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價格,確定其單獨售價的方法 | |
余值法 (★★) | 是指企業(yè)根據合同交易價格減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觀察的單獨售價后的余值確定某商品單獨售價的方法 | |
1.企業(yè)應當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觀察的輸入值,并對類似的情況采用一致的估計方法。 2.企業(yè)在商品近期售價波動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價且未曾單獨銷售而使售價無法可靠確定時,可采用余值法估計其單獨售價 |
(三)相關說明
如果合同中存在兩項或兩項以上的商品,其銷售價格變動幅度較大或尚未確定,企業(yè)需要采用多種方法相結合的方式,對合同所承諾的商品的單獨售價進行估計。
(四)具體處理原則(兩部分)
第一部分、分攤合同折扣
1.含義 |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之和高于合同交易價格的金額。(如:躉買少付款) | |
2.處理原則 | 基本原則 | 企業(yè)應當在各單項履約義務之間按比例分攤 |
特殊規(guī)定 | 有確鑿證據表明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的,企業(yè)應當將該合同折扣分攤至相關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 | |
3.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yè)應當將合同折扣全部分攤至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局部分攤) ①企業(yè)經常將該合同中的各項可明確區(qū)分的商品單獨銷售或者以組合的方式單獨銷售; ②企業(yè)經常將其中部分可明確區(qū)分的商品以組合的方式按折扣價格單獨銷售; ③歸屬于上述第②項中每一組合的商品的折扣與該合同中的折扣基本相同,并且針對每一組合中的商品的評估為將該合同的整體折扣歸屬于某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提供了可觀察的證據 | ||
4.有確鑿證據表明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且企業(yè)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的,企業(yè)應當首先在該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之間分攤合同折扣,然后再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先分攤合同折扣,后估計單獨售價) |
第二部分、分攤可變對價
可變對價 | 具體內容 |
1.僅與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組成部分有關 | (1)兩種情形: ①可變對價可能與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商品有關; 如:是否獲得獎金取決于企業(yè)能否在指定時期內轉讓某項已承諾的商品。 ②可變對價與企業(yè)向客戶轉讓的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一系列可明確區(qū)分商品中的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商品有關 如:為期兩年的保潔服務合同中,第二年的服務價格將根據指定的通貨膨脹率確定 |
(2)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yè)應當將可變對價及可變對價的后續(xù)變動額全部分攤至與之相關的某項履約義務,或者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一系列可明確區(qū)分商品中的某項商品:(局部分攤) ①可變對價的條款專門針對企業(yè)為履行該項履約義務或轉讓該項可明確區(qū)分商品所作的努力; ②企業(yè)在考慮了合同中的全部履約義務及支付條款后,將合同對價中的可變金額全部分攤至該項履約義務或該項可明確區(qū)分商品符合分攤交易價格的目標 | |
2.與整個合同相關 | 特殊情況: 對于不滿足上述條件的可變對價及可變對價的后續(xù)變動額,以及可變對價及其后續(xù)變動額中未滿足上述條件的剩余部分,企業(yè)應當按照分攤交易價格的一般原則,將其分攤至合同中的各單項履約義務 |
【提示】 對于已履行的履約義務,其分攤的可變對價后續(xù)變動額應當調整變動當期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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