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項會計處理原則的應用(2)_2021年中級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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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或有事項會計處理原則的應用(2)
【所屬章節】
第十章 或有事項
【知識點】或有事項會計處理原則的應用(2)
或有事項會計處理原則的應用(2)
四、虧損合同
企業對虧損合同進行會計處理需要遵循以下兩點原則:
(1)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企業通常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就存在了現時義務,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2)虧損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虧損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提示】預計負債的金額應是執行合同發生的損失和撤銷合同發生的損失兩者的較低者,即應該按照退出該項合同的最低凈成本計量。
五、重組義務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一)重組義務的確認
企業因重組而承擔了重組義務,并且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才能確認預計負債。
下列情況同時存在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重組計劃已經開始實施,或已向受其影響的各方通告了該計劃的主要內容,從而使各方形成了對該企業將實施重組的合理預期。
(二)重組義務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該預計負債金額。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張志鳳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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