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四章涉及的歷年考題匯總
研究中級會計歷年試題可以讓我們從中獲得很多信息,比如高頻的出題熱點,考試的出題方向,掌握命題規律東奧整理《經濟法》考試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涉及到的歷年考試題目。
【2020年單選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下列財產中,可用于設立抵押權的是( )。
A.土地所有權
B.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車輛
C.所有權有爭議的房屋
D.正在建造的船舶
【答案】D
【2021年多選題】2021年4月1日,趙某向錢某借款,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趙某請李某和孫某為該筆債務提供擔保。4月4日,錢某與李某簽訂抵押合同,以李某所有的一套房屋為抵押物,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4月5日,孫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屆滿,因趙某拒絕還款,錢某向李某提出行使抵押權,并請求孫某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錢某必須先行使抵押權,再要求孫某承擔保證責任
B.孫某享有先訴抗辯權
C.孫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趙某進行追償
D.李某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趙某進行追償
【答案】C、D
【解析】選項A:當事人未約定擔保物權實現的順序且物的擔保由第三人提供,債權人可以選擇先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選擇直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選項B:孫某為該筆借款提供的是連帶責任保證,不享有先訴抗辯權:選項CD:在共同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孫某、李某)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趙某)追償。
【2022年簡答題】2021年8月17日,趙某因生產經營需要向錢某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為10%,到期一次還本付息。雙方同時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約定以趙某所有的一套價值110萬元的房屋設立抵押權,若趙某在2022年8月16日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向錢某支付本息,該套房屋歸錢某所有。2021年8月19日,趙某與錢某辦理了抵押登記。8月20日,雙方達成補充協議,約定該套房屋在抵押期間不得轉讓,但雙方未將該約定進行登記。2022年8月15日,趙某因急需周轉資金,將該套房屋以10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李某,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次日,趙某向錢某償還15萬元。錢某多次向趙某催討剩余借款本息未果,于2022年8月3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趙某的轉讓行為不發生物權轉移效力,該房屋歸錢某所有,以抵償剩余借款本息。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卮鹣铝袉栴}:
(1)錢某對趙某房屋的抵押權何時設立?簡要說明理由。
(2)趙某與錢某的抵押合同約定,若趙某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息,該套房屋歸錢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簡要說明理由。
(3)2022年8月31日,錢某請求確認趙某的轉讓行為不發生物權轉移效力,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2021年8月19日錢某對趙某的抵押權設立。根據規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起設立。
【知識點】抵押權登記
(2)該約定無效。根據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知識點】流押條款
(3)不予支持。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不發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的除外。
【知識點】抵押物轉讓的權利
相信通過對中級會計考試歷年試題的訓練,考生們也可以更加明確的知道自己差在哪里,哪些地方需要加強。
注:以上習題是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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