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教材變化
4.2 |
177 |
倒11 |
1、刪除“(包括代銷或包銷)”; 2、原“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后增加“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銷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應當采用代銷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 |||
4.2 |
178 |
5 |
原“發行人應當按照”改為“股票發行失敗后,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 | |||
4.2 |
178 |
8 |
增加“證券公司實施承銷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 | |||
4.2 |
179 |
22 |
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改為“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 | |||
4.2 |
179—180 |
倒4 |
刪除⑦ | |||
4.2 |
250 |
14 |
原“(中國證監會2006年9月11日通過, 2010年6月24日修訂,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改為“(中國證監會2013年12月13日修訂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
4.2 |
250 |
18 |
原“2008年4月29日第一次修訂”改為“2008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訂”;“十四”改為“14” | |||
4.2 |
250 |
倒9 |
原“、”改為“,” | |||
4.2 |
250 |
倒7 |
“人民銀行發布”后增加“,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本辦法部分條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施行”) | |||
5.4 |
262 |
17 |
刪除“同時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不得對抗第三人”字樣 | |||
5.4 |
264 |
11 |
原“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改為:當事人互負債務 | |||
5.4 |
265 |
12、13 |
原“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改為:債務人的債務已到期 | |||
5.5 |
271 |
5-7 |
刪除“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字樣 | |||
5.5 |
282 |
20 |
刪除“是一種合同的擔保方式”字樣 | |||
5.6 |
285 |
24 |
刪除“四是從權利”字樣 | |||
5.5 |
285 |
26 |
原“此種約定不得約束第三人”,改為:此種約定不得約束善意第三人 | |||
5.7 |
289 |
11 |
原“債權人依法免除債務”,改為: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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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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