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教材變化
3.1 |
92 |
倒5 |
原“《關于實施〈個人獨資企業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改為“《關于貫徹實施〈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
3.1 |
93 |
5 |
段后增加一句“從事臨時經營、季節性經營、流動經營和沒有固定門面的擺攤經營,不得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 | |||
3.1 |
93 |
12 |
原本行最后“經營范圍及方式”改為“經營范圍” | |||
3.1 |
93 |
倒7 |
本行開頭原“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改為“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 |||
3.3 |
127 |
倒13 |
本行開頭原“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改為“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 |||
3.3 |
128 |
倒9 |
原“繼承”改為“承繼” | |||
3.3 |
129 |
15—19 |
刪除本段“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外資比例低于25%”的字樣。” | |||
3.3 |
130 |
12—15 |
原“其余部分的出資,合同、章程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改為“其余部分的出資應符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相關規定。” | |||
3.3 |
133 |
19 |
原“(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改為“(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 |||
3.3 |
133 |
20 |
刪除本行“1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 |||
3.3 |
134 |
9 |
增加一段:“合營各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或者未繳清的,應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損失。合營各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當由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企業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 |||
3.3 |
134—135 |
134頁第9行-135頁第18行 |
刪除134頁第9行至135頁第18行的全部內容。保留例題。 | |||
3.3 |
134 |
16—23 |
原例題改為“【例3—15】外國投資者的下列出資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以機器設備出資 B.以工業產權出資 C.以專利權出資 D.以外幣出資 【解析】正確答案為ABCD。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故ABCD均符合規定。” | |||
3.3 |
137 |
倒10 |
原“彩擴、洗相”改為“彩擴洗像” | |||
3.3 |
140 |
5 |
原本行最后“應當向已繳納投”改為:“應當向已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 | |||
3.3 |
143 |
倒7 |
原本行最后“由外國投資者通過外資企”改為“由外國投資者通過擬設立外資企” |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145 |
倒12 |
原“2.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4號發布)”改為“2.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4號發布、根據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修訂) |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145 |
倒10 |
原“3.關于貫徹實施《個人獨資企業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改為“3.關于貫徹實施《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145 |
倒5 |
原“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97年11月19日國務院令第236號發布)改為“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97年11月19日國務院令第236號發布、2007年5月9日、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修訂) |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145 |
倒3 |
原“6.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1991年5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7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號發布)”改為“6.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1991年5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7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號發布,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令第628號修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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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11 |
原“1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修訂)”改為“1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2011年1月8日、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五次修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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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13 |
原“1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發布)”改為“1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發布,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修訂) |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146 |
15 |
原“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2月12日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發布,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修訂)”改為:“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2月12日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發布,2001年4月12日、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修訂) |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146 |
倒10 |
刪除“1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月1日原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 |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146 |
倒8 |
刪除“1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1997年9月29日國務院批準,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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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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