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管轄——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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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行政復議管轄
【知識點】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
(1)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2)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3)對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4)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管轄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解釋2: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其中,對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
2.國務院部門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
(1)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2)對本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3)對本部門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3.特殊規定
(1)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履行行政復議機構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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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