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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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知識點】
1.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法定事由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2.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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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