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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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知識點】
1.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具體包括:
①申請支付令;
②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③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
④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⑤申請強制執行;
⑥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⑦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⑧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
⑨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效力
中斷事由發生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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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