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失敗的人只有一種,就是在抵達成功之前放棄的人。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最后階段的復習十分關鍵,希望大家能夠好好的把握時間。下面是東奧整理的強化階段需要鞏固的重要知識點“仲裁程序”,一起來復習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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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仲裁程序
【知識點】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解釋: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2.仲裁庭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成立獨任仲裁庭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合議仲裁庭。
(2)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合議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3)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3.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是否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是否公開進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7.仲裁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仲裁程序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強化提升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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