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適用范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各位備考中級會計考試的小伙伴們,東奧為大家準備了強化階段知識點“《仲裁法》的適用范圍”,快來看看詳細內容是什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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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知識點】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2024年綜合題)
2.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解釋: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2)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不能提請仲裁。
3.下列糾紛不適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專門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解釋: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專適用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仲裁法》的適用范圍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強化提升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