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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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仲裁協議
【知識點】
1.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不包括仲裁員)。
3.有效的仲裁協議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4.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5.仲裁協議的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如婚姻、繼承糾紛)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6.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
(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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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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