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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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知識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其他民事法律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后,該行為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
(1)狹義的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釋2: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2)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被代理人對相對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2)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相對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4)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對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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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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