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異議權vs監督權_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易錯易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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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錯易混點·8】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異議權vs監督權
區別:
享有這兩項權利的主體不同。
在合伙事務執行的過程中,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即享有異議權的為
合伙事務執行人);而享有監督權的主體則為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即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
伙事務的情況。
【總結】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享有的是監督權;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享有的是異議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易錯易混點是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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