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vs脅迫_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易錯易混點




再苦再累不掉隊,再難再險不放棄。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與其聽再多別人勵志的故事,不如讓自己奮斗成為別人口中的故事。
【易錯易混點·3】欺詐vs脅迫
欺詐 | 脅迫 | |
概念 |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 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 | 以給自然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 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非 法人組織的榮譽、名譽、財產權益等造成損害 為要挾,迫使其基于恐懼心理作出意思表示 |
最根本的區別 | (1)當事人一方欺詐:被欺詐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第三人欺詐:如果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 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 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對方不知道 也不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無權請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當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受脅迫方可以請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提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 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 行使撤銷權;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 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易錯易混點是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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