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法條
盡管眼下十分困難,但日后必定會開花結果。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進行中,下面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租賃合同”法條,速來記憶!
—— 租賃合同 ——
【專題】 | 物權與合同的必備法條 |
【類別】 | 具體合同 |
1.最長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2021年、2015年)
2.租賃物的維修義務(2023年、2022年)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承租人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對租賃物進行改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2015年)
4.視為同意轉租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2022年)
5.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2021年、2020年、2015年)
6.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1)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承租人不得優先購買。(2022年)
(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2022年、2021年)
7.無效的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2022年)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法條匯總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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