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擔保」——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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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擔保 ——
【專題】 | 物權與合同的必備法條 |
【類別】 | 合同擔保 |
(2020年、2019年、2018年、2016年)
1.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
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1)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法條匯總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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