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法條
你在夜晚孤軍奮戰,滿天星光都因你而閃爍。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進行中,法條記憶也刻不容緩!下面整理了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法條“借款合同”,趕快拿下這個知識點吧!
—— 借款合同 ——
【專題】 | 物權與合同的必備法條 |
【類別】 | 具體合同 |
1.預先扣除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2024年、2023年、2022年、2018年、2016年)
2.民間借貸的計息規則
(1)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無權主張支付利息。(2022年)
(2)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的除外。(2017年)
(3)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有權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2022年)
(4)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借貸雙方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有權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2022年、2017年)
(5)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2022年、2019年)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法條匯總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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