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的概念和原則——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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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財政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的概念和原則
一、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1.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2.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3.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4.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5.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二、政府采購的原則
1.公開透明原則
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2.公平競爭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4)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5)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7)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3.公正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三、政府采購模式
1.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采購模式。
集中采購的范圍由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分散采購的范圍由采購限額標準確定。
2.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兩種形式。
(1)政府集中采購,是指單位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行為。
提示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
(2)部門集中采購,是指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本部門具有特殊要求采購項目的采購行為。
3.分散采購
分散采購,也稱單位自行采購,是指實施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項目的采購行為。
4.采購模式的確定
(1)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2)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3)采購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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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政府采購的概念和原則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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