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編制——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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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財政法律制度】
預算編制
一、預算年度、單位
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二、基本要求
1.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預算法》規定,將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2.各級預算支出應當依照《預算法》規定,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列。
(1)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2)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國家確定的重點支出。
3.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舉借債務應當控制適當的規模,保持合理的結構。
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的規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限額。
解釋
余額管理,是指國務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債務的余額限額內,決定發債規模、品種、期限和時點的管理方式。余額,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債務未償還的本金。
4.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預算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1)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債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解釋
舉借債務的規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債務余額限額的總和,包括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
①一般債務,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用于公益性事業發展的一般債券、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債務。
②專項債務,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的專項債券。
(2)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3)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4)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三、時間要求
(1)國務院應當及時下達關于編制下一年預算草案的通知。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
(2)財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定報表格式、編報方法、報送期限等。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區域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定有關報表格式、編報方法、報送期限等。
(4)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匯總的本級總預算草案或者本級總預算,應當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報財政部。
四、預算編制的方法
1.編制依據
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見后,進行編制。
提示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規定作為改進管理和編制以后年度預算的依據。
2.征求意見
(1)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征求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的意見。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預算收入征收預測情況。
(2)財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部署編制下一年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
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編制下一年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匯總。
②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草案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具體編制。
③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并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
3.編制預算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1)收入分為類、款、項;
(2)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分為類、款、項;按其經濟性質分為類、款。
(3)預算支出標準,是指對預算事項合理分類并分別規定的支出預算編制標準,包括基本支出標準和項目支出標準。
提示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制定本地區或者本級的預算支出標準。
五、預算編制中的特殊安排
1.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預算中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發展經濟社會建設事業。
2.預備費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1%~3%設置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3.預算周轉金
(1)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于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
(2)經本級政府批準,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額度不得超過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的1%。
4.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1)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2)年度終了時,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將預算周轉金收回并用于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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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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