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當事人—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慢也好,步子小也好,只要是在往前走就好。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整理了2025年《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所謂奮斗,不是患得患失,而是認準方向定下時間,踮起腳尖努力。
? 25年好書上新,學練考記,精學考點 ? 中級暢聽班全新升級,享小班定制服務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信托當事人—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的概念
(1)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3)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信托受益權享有時間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共同受益人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對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4.信托受益權的財產屬性
(1)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5.信托受益權的放棄
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
(1)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終止。
(2)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①信托文件規定的人;
②其他受益人;
③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
6.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可以行使信托財產管理處分的知情權、信托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權、對違反信托權限行為的撤銷權以及對受托人的解任權,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與委托人意見不一致時,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共同受益人之一行使對違反信托權限行為的撤銷權,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銷裁定,對全體共同受益人有效。
?推薦閱讀:新考季搶先學!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一起來打卡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信托當事人—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