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憑證的發行——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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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存托憑證的發行
1.發行條件
公開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證券法》第12條第1款第(1)項至第(4)項關于股票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
(2)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且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5)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6)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信譽良好,符合公司注冊地法律規定的任職要求,近期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注冊制
申請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依照《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依法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并報中國證監會注冊,具體審核、注冊程序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3.保薦
申請存托憑證公開發行并上市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依照《證券法》第10條的規定,聘請具有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盡職履行存托憑證發行上市推薦和持續督導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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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存托憑證的發行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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