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概述——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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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證券發行概述
一、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
1.公開發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2.非公開發行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3.公開發行證券:注冊制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二、直接發行與間接發行
直接發行 | 證券發行人不通過證券承銷機構,而自行承擔證券發行風險,辦理證券發行事宜的發行方式 |
間接發行 | 證券發行人委托證券承銷機構發行證券,并由證券承銷機構辦理證券發行事宜,承擔證券發行風險的發行方式 |
三、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平價發行 | 證券發行時的發行價格與票面金額相同的發行方式,又稱:面值發行、等價發行 |
溢價發行 | 證券發行時的發行價格超過票面金額的發行方式 |
折價發行 | 證券發行時的發行價格低于票面金額的發行方式,又稱:貼現發行 |
四、證券承銷制度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1.承銷方式
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1)代銷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2)包銷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2.承銷期限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不得預留
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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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證券發行概述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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