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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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
1.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都到期 擔保相等/均無 負擔相同 到期時間相同
已到期→ 擔保最少/無擔保→ 負擔較重→ 債務到期先后→ 債務比例
2.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2)利息;
(3)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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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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