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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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撤銷權
(一)可撤銷情形
提示
撤銷權的目的在于防止債務人責任財產的不當減少,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維護社會交易秩序。
1.債務人無償處分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不合理價格交易+相對人知道/應當知道
(1)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提示1
“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者高價,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物價部門指導價予以認定。(2024年新增)
轉讓價格未達到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7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與相對人存在親屬關系、關聯關系的,不受上述70%、30%的限制。(2024年新增)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實施互易財產、以物抵債、出租或者承租財產、知識產權許可使用等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債權人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2024年新增)
(二)撤銷權的行使
1.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提示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費用,可以認定為“必要費用”。(2024年調整)
3.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債權人撤銷權訴訟(2024年調整)
(1)原告:債權人
(2)被告:債務人、債務人的相對人(共同被告)
(3)管轄:債務人或者相對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除外)
(4)合并審理
兩個以上債權人就債務人的同一行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三)法律效果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三人應向債務人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債權人對撤銷權行使結果并無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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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撤銷權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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