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高頻熱門答疑-8.16
重要的不是要去看遠方模糊的未來,而要做手邊現實存在的事。中級會計的學習不要貪多,貪快,而是要將每一個知識點掌握扎實!
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高頻熱門答疑
【問題】
老師問一下掛失止付的票據中有不適用于公示催告的。請問這部分票據掛失止付之后要怎樣處理呢?
【答疑】
這部分票據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普通訴訟。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高頻熱門答疑
【問題】
老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 商業匯票的票據追索權消滅時效為兩年 但是課程中又提到首次發出追索的時間是6個月 再次追索的時間是3個月 這個位子有點混亂了 請問這里這幾個時間怎么理解呀 謝謝老師!
【答疑】
1.首先要知道是向誰行使追索權,也就是說先確定對象。
2.其次,對象為出票人或者承兌人的,若為本票或是匯票,屬于到期日的,自到期日起2年;屬于見票即付的,自出票日起2年。
若為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
3.對象為一般前手的,若行使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若行使再次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經濟法屬于需要記憶學科,需要不斷地復習回顧,不知是否解答了您的疑惑,如仍有疑惑歡迎繼續與老師探討,老師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努力一定會有收獲的,愿您早日通過~~
票據抗辯高頻熱門答疑
【問題】
對持票人物的抗辯和人的抗辯分不清,具體是什么,請老師講解,謝謝
【答疑】
對物抗辯與對人抗辯的區分重點在于,抗辯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還是只能對抗特定債權人。例如票據債務人甲無行為能力,是對物抗辯,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辯的情形,無論誰找甲,甲都可以提出抗辯。例如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是對人抗辯,是只能對抗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老師將對人抗辯與對物抗辯的情況列舉出來,幫助您進一步理解和加深印象:
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經消滅或者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
(4)票據權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明而未作);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對人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答疑內容出自東奧教研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