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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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張軍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設立某個人獨資企業,但未在設立登記申請書上注明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該企業因經營不善被解散,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乙銀行的借款,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不再清償
B.以張軍的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C.以張軍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D.在企業解散后3年內乙銀行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張軍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正確答案:C
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注明是以個人財產還是家庭財產入資的,應該是以家庭財產來賠償啊
【答疑】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本題中說的是在沒有設立登記上注明是家庭共有財產出資,應由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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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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