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答疑精華: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太陽可以每天都從一個地方升起,但是人生不能總在一個地方徘徊,我們要找到自己努力的方向,為了心中的目標,努力奮斗。預祝小伙伴們順利通過中級會計師考試!
東奧答疑介紹
為了解決各位考生的疑問,東奧特此推出答疑服務,目的只為讓您輕松通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我們擁有專業的答疑老師為您及時解決疑問。給您最專業的回答,最細心的幫助。
【例題】
2018年4月1日,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一張以A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作為承兌人在匯票上簽章,甲公司的股東鄭某在匯票上以乙公司為被保證人,進行了票據保證的記載并簽章。甲公司將該匯票交付給乙公司工作人員孫某。
孫某偽造乙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以乙公司的名義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丙公司對于孫某偽造匯票之事毫不知情。
丙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匯票上乙公司的簽章系偽造,故拒絕付款。丙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和鄭某行使追索權,均遭拒絕。后丙公司知悉孫某偽造匯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絕。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是否應當向丙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2)鄭某是否應當向丙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3)孫某是否應當向丙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乙公司無需向丙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知識點】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正確答案】
鄭某應當向丙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鄭某),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權利人(丙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知識點】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正確答案】
孫某無需向丙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由于偽造人(孫某)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知識點】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問題】
麻煩把銀行是否能拒絕付款,理由是什么說一下,謝謝!
【回答】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是不能夠拒絕付款的,根據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給您一個愛的鼓勵,加油!
中級經濟法熱點答疑,更新不斷!成功來在于執著的追求,中級會計備考,我們一定要堅持到最后,希望就在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