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答疑精華: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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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為什么不是直接減少當期的應納稅?
【回答】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可以稅前扣除的支出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舉例:假設2012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按規定繳過稅了。但企業2016年才發現2012年有100萬元支出可以稅前扣除但沒扣,這樣必須要追至2012年進行計算扣除。因為扣完這100萬元,2012年企業就虧損了90萬元,需要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這個結轉彌補的有效期到2017年結束。但因為企業一直經營不善,這90萬元虧損到2017年還有10萬元沒彌補完,此時,這10萬元就徹底不能在稅前扣除了。
假設如果讓這100萬元在2017年直接扣除,2017年企業經營狀況特別好,將這100萬元完全扣除后還有很多的應納稅所得額,再以這個應納稅所得額為依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就違反了稅法的規定,占國家便宜了(相當于少繳納了10×25%=2.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國家是不允許的,因此,才有了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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