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答疑精華:境外所得抵扣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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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境外所得抵扣稅額該如何理解?
【回答】
舉例1:2016年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分回的境外股息100萬元,境外所得稅率為20%。
境外股息的應納稅所得額=100÷(1-20%)=125(萬元)
境外已納所得稅=125×20%=25(萬元);抵免限額=125×25%=31.25(萬元)
方法一:
境外已納所得稅額小于抵免限額,所以境外所得需要在我國補稅,所以2016年一共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25%+(31.25-25)=256.35(萬元)
方法二:
境外已納所得稅額小于抵免限額,所以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全額抵免,所以2016年一共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100÷(1-20%)]×25%-25=256.35(萬元)
舉例2:2016年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分回的境外股息100萬元,境外所得稅率為40%。
境外股息的應納稅所得額=100÷(1-40%)=166.67(萬元)
境外已納所得稅=166.67×40%=66.67(萬元);抵免限額=166.67×25%=41.67(萬元)
方法一:
境外已納所得稅額大于抵免限額,所以境外所得不需要在我國補稅,所以2016年一共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方法二:
境外已納所得稅額大于抵免限額,所以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按照抵免限額進行抵免,所以2016年一共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100÷(1-40%)]×25%-41.67=250(萬元)
中級會計經濟法的很多知識點光看概念比較難理解,可以通過一些實際案例加深理解,此外可以還通過習題進行強化知識點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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