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三節重點精講: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本節內容主要介紹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相關知識點】
1.不征稅收入
【重點精講】:不征稅收入
(一)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二)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解釋】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特定收入,但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5.對企業和個人所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不征稅收入VS免稅收入】(1)不征稅收入,是不應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只是國家出于特殊考慮給予稅收優惠,在一定時期有可能恢復征稅。(2)企業的不征稅收入對應的費用、折舊、攤銷一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免稅收入對應的費用、折舊、攤銷一般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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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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