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重點精講:保險法律制度,本節內容主要介紹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相關知識點】
1.保險合同的特征
2.保險合同的分類
3.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4.保險合同的訂立
5.保險合同的條款
6.保險合同的形式
7.保險合同的履行
8.保險合同的變更
9.保險合同的解除
10.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11.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重點精講】:保險合同
(十)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1.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
(1)保險事故的發生與第三者的過錯行為有因果關系;
(2)被保險人未放棄向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
(3)代位權的產生須在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之后。
【解釋1】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解釋2】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解釋3】如果因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2.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的規定,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公司自己的名義進行,向對保險財產的損失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行使。
(2)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十一)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1.不喪失價值條款
由于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后,保險單就具有相當的現金價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而要求退保時,保險金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并不因此而喪失。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雖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誤告年齡條款
3.自殺條款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也就是說,如果保險合同屆滿2年后,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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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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