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重點精講:保險法律制度,本節內容主要介紹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相關知識點】
1.保險合同的特征
2.保險合同的分類
3.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4.保險合同的訂立
5.保險合同的條款
6.保險合同的形式
7.保險合同的履行
8.保險合同的變更
9.保險合同的解除
10.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11.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重點精講】:保險合同
(八)保險合同的變更
1.財產保險標的的轉讓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標的轉讓,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解釋】貨物運輸合同允許保險單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只須投保方背書即可轉讓。
2.一般情況下,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取得保險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即可。
(九)保險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1)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后果
①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②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2.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相關鏈接1】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相關鏈接2】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
(3)騙保
①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生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6)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投保人、保險人均可解除合同(針對財產保險合同)
(1)情形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30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2)后果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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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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