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第三節重點精講: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本節內容主要介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相關知識點】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重點精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2.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是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
(1)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組成。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由合營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額委派和撤換。董事任期4年,可以連任。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可以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的職權是按照合營企業章程的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包括: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東奧中級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其決議方式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但涉及合營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2)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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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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