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第三節重點精講: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本節內容主要介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相關知識點】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重點精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這是外國合營者認繳出資的最低限額。對其最高限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2)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對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增加注冊資本,法律沒有禁止。但是,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經合營各方協商一致,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合營企業增加、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修改合營企業章程,并辦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手續。
(3)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由注冊資本與借款構成。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合營企業的借款是指為彌補投資總額的不足,以合營企業的名義向金融機構借入的款項。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之間應當保持適當、合理的比例。現行有關規定如下:(1)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含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含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4)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合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此規定的,由商務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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