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一章“總論”第三節重點精講:法律行為與代理,本節內容主要介紹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相關知識點】
1.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2.法律行為的分類
3.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4.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5.無效的民事行為
6.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重點精講】:法律行為之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六)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機關對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態度。(3)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歸于消滅。(4)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5)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到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2)顯失公平的。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情形。(3)乘人之危的。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境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識訂立的合同。
3.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對于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則可撤銷民事行為視同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隸力;如果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則具有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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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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