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一章“總論”第三節重點精講:法律行為與代理,本節內容主要介紹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相關知識點】
1.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2.法律行為的分類
3.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4.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5.無效的民事行為
6.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重點精講】:法律行為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三)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為足以引起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法律行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為不一定必然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備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為,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實質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
這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如果行為人進行某項特定的法律行為時,未能采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的,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書面形式有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特殊書面形式主要指公證形式、審核批準形式、登記、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書面形式優于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優于一般書面形式。在實踐中,還有一種不通過文字或語言,而以沉默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該形式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2.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只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對于自然人而言,無行為能力人進行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能力相當的法律行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也只有在其權利能力范圍內,才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其中,無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完全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對于法人來說,只有具有與其權利能力范圍相適應的行為能力,其進行的法律行為方為有效。法人的權利能力范圍一般以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和業務范圍為準。
(2)意思表示真實
這是指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作出的意思表示與其內心的真實意愿是一致的。如果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脅迫、欺詐的原因而作出的,則不能反映行為人的真實意志,這就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行為人故意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則該行為人無權主張行為無效,而善意的相對人或第三人,則可根據情況主張行為無效;如果行為人基于某種錯誤認識而導致意思表示與內在意志不一致,則只有在存在重大錯誤的情況下,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是由法律行為的合法性所決定的。不違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內容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相抵觸,也不得濫用法律的授權性或任意性規定達到規避法律強制規范的目的。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行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有損社會經濟秩序、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及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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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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