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保險合同(4)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高頻考點精講:保險法律制度,本節內容主要介紹保險合同。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第三節 保險法律制度 >> 保險合同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2013年多選
【本節目錄】
1.保險合同的特征
2.保險合同的分類
3.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4.保險合同的訂立
5.保險合同的條款
6.保險合同的形式
7.保險合同的履行
8.保險合同的變更
9.保險合同的解除
10.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11.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高頻考點】:保險合同
(八)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內容變更和效力變更。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又稱為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保險人、保險標的和保險內容均不改變,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變更的行為。
2.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3.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因投保人未按照第36條規定支付保費而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九)保險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單方解除合同權。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具有解除合同權利的情形有: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生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兩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此外,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30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之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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