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保險合同(2)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高頻考點精講:保險法律制度,本節內容主要介紹保險合同。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第三節 保險法律制度 >> 保險合同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2013年多選
【本節目錄】
1.保險合同的特征
2.保險合同的分類
3.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4.保險合同的訂立
5.保險合同的條款
6.保險合同的形式
7.保險合同的履行
8.保險合同的變更
9.保險合同的解除
10.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11.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高頻考點】:保險合同
(四)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與其他合同一樣,保險合同的訂立有要約與承諾兩個程序。具體到保險合同中,就是投保人投保與保險人承保的過程。
(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要求保險的意思表示。由于保險合同條款一般是統一的和公開的,故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就意味著投保人已確認保險人事先制定好的保險合同條款。
(2)承保。承保是指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險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單中提出的全部條件,同意在發生保險事故或者在約定的保險事件到來時承擔保險責任。由于保險合同為諾成合同,保險人同意承保就意味著承諾,因此,保險合同成立。
2.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五)保險合同的條款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標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或在約定的人身事件到來時,保險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責任免除條款一般采用列舉式加以規定,免賠額條款則是規定一定數額內的損失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期間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期間的計算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按年、月、日計算,如財產保險合同多為一年,從起保日0時始至終保日24時止。二是按特定事項的存續期確定,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以運輸期作為保險責任期間。
6.保險金額
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關系密切,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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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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