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責任
(1)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三)經營者集中
1.申報標準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豁免條件(2013年新增)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解釋】由于這些企業在集中之前本來就已經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集中不會產生或加強其市場支配地位。
3.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制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行政性壟斷
1.行政性壟斷的類型
(1)行政性強制交易
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定,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者、消費者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性限制市場準入
①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②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③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④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⑤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⑥妨礙商品和服務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⑦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2013年新增)
(3)行政性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定,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例如,強制本地區、本部門的企業合并,或者通過經營者控制組建企業集團,強制經營者通過協議等方式固定價格、劃分市場、聯合抵制等)。
2.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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