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反壟斷法律制度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反壟斷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2011年、2012年單選
反壟斷法律制度
【解釋1】壟斷行為的特征:(1)壟斷的客觀方面是壟斷行為而非壟斷結構;(2)壟斷的主體是經營者或其利益代表者(如各種行業協會);(3)壟斷的主觀方面是牟取超額利益;(4)壟斷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競爭;(5)壟斷具有違法性。
【解釋2】壟斷行為表現為四大類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聯合限制競爭、經營者集中和行政性壟斷。其中,聯合限制競爭在我國《反壟斷法》中稱為“壟斷協議”。
(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1.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應當依據的因素
(1)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2)經營者控制產品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3)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6)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2.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
(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即可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對于多個經營者可能共同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情況,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或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這些經營者被推定為共同占有市場支配地位。同時,對于多個經營者被推定為共同占有市場支配地位時,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10%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2011年單選題)
(1)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掠奪性定價(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拒絕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獨家交易(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搭售(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
(6)差別待遇(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解釋】第1條的關鍵詞為“不公平”,第2~6條的關鍵詞為“沒有正當理由”。
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二)壟斷協議(聯合限制競爭)
1.橫向壟斷協議
(1)固定價格(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確定、維持或者改變價格)
(2)劃分市場(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3)聯合抵制(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拒絕與特定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不當技術聯合(經營者以排除或限制競爭為目的,制定技術標準,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2.縱向壟斷協議
(1)固定轉售價格(在同一產業鏈中上一環節的經營者,通過協議確定下一環節經營者的銷售價格)
(2)限定轉售最低價格(在同一產業鏈中上一環節的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通過協議確定下一環節經營者的銷售價格)
3.豁免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處罰: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經營者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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