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2012年單選,2011年、2012年多選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1.欺騙性標示行為
(1)仿冒(2010年單選題)
①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單選題】甲公司將其生產并上市銷售的糖果冠以“大白免”商標,且其字體、圖案與乙公司的注冊商標“大白兔”非常相似。“大白兔”在糖果品牌中知名度很高。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對甲公司行為定性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0年)
A.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B.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D.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答案】A
【解析】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屬于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在本題中,甲公司的行為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大白兔”相類似的商標(而不是名稱、包裝或者裝潢)“大白免”,屬于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2)虛假陳述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2.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偷盜、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上述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解釋】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經營者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3.詆毀商譽行為
(1)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傳播有關競爭對手的虛假信息,以破壞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2)詆毀商譽行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總之存在主觀過錯。
4.商業賄賂行為
是否存在“賬外暗中”,是區分回扣、折扣和傭金是否屬于商業賄賂的標準。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5.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
(1)經營者采用抽獎式的附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
(2)經營者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的;
(3)經營者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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