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特殊項目(P328)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征收增值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征收增值稅。
(5)集郵商品的銷售
①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不征收增值稅。
②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6)發行報刊
①郵政部門發行報刊,不征收增值稅。
②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7)移動電話的銷售
①單獨銷售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②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銷售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
(8)縫紉業務,征收增值稅。
(9)預制構件
①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
②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解釋】(1)先在車間生產,后移送到工地的,征收增值稅;(2)在建筑現場制造、無需移送的,不征收增值稅。
(10)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
①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
②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
(11)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
(12)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征收增值稅。
(13)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
①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
②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者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14)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稅。
(15)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16)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6.增值稅的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其他個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解釋】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責任編輯:紀念
- 上一個文章: 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行紀合同
- 下一個文章: 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