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考情分析】
考頻:★★
2011年多選、2011年判斷
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1.一般納稅人(從國內)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為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解釋1】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
【解釋2】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抵扣依據;但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將專用發票上填寫的稅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2.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為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解釋】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一依據。納稅人進口貨物報關后,境外供貨商向國內進口企業退還或返還的資金,或進口貨物向境外實際支付的貨款低于進口報關價格的差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購進農產品
(1)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憑票抵扣。
(2)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乘以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2011年判斷題)
【解釋】農產品買價,包括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4.運輸費用
(1)從“營改增”試點地區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如果一般納稅人從上海等“營改增”試點地區獲得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可直接憑票經認證后抵扣。(2013年新增)
(2)從非“營改增”試點地區取得運輸發票的
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的運輸費用,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解釋1】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和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解釋2】運費嚴格與貨物掛鉤:(1)貨物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其運費也可以計算抵扣;(2)貨物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其運費也不能抵扣;(3)貨物的進項稅額只能抵扣80%,其運費也只能抵扣80%。
【解釋3】(1)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購固定資產(不包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其運費也可以計算抵扣;(2)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其運費也不能抵扣。
【解釋4】(1)不論是在應稅原材料購進環節、應稅產品銷售環節,還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給他人”的運輸費用10萬元,并取得運輸發票,均可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10×7%);(2)在銷售產品時,“向買方收取”的運輸裝卸費10萬元,屬于價外收入,賣方銷項稅額=10÷(1+17%)×17%=1.45(萬元)。
5.外購的固定資產
(1)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外購的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不包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納稅人外購的固定資產,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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