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考情分析】
考頻:★★
2005年多選,2008年簡答
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內部限制(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解釋】考生需要分清對內、對外的效力:(1)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業內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法定限制(法律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解釋】(1)如果受托人超越了投資人的內部限制,考生應防守的是“第三人是否善意”;(2)如果受托人同本企業“交易”、“競爭”,考生應防守的是“投資人是否同意”。
【多選題】萬某因出國留學將自己的個人獨資企業委托陳某管理,并授權陳某在5萬元以內的開支和50萬元以內的交易可自行決定。假設第三人對此授權不知情,則陳某在受托期間實施的下列行為中,屬于法律禁止或無效的有( )。
A.未經萬某同意與某公司簽訂交易額為100萬元的合同
B.未經萬某同意將自己的房屋以1萬元出售給本企業
C.未經萬某同意向某電視臺支付廣告費8萬元
D.未經萬某同意將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
【答案】BD
【解析】(1)選項AC: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選項BD:未經投資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或者將企業商標轉讓。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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