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考情分析】
考頻:★★★
2006年、2012年單選、2008年多選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2008年多選題)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解釋1】“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但不包括受托人、投資人的繼承人。
【解釋2】債權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4.財產的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解釋1】法律規定沒有涉及“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作為第一順位清償。
【解釋2】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家庭共有財產沒有關系。
5.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相關鏈接】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6.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2012年單選題)
【多選題】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不再清償
B.以投資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C.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2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D.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2)選項B: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出資,應當依法以其“個人財產”(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選項C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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