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征和設立條件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征和設立條件。
【考情分析】
考頻:★★★★
2005、2007、2009年判斷,2007、2008年單選,2007、2009、2011年多選
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征和設立條件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
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2007年單選題)
2.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解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但個人獨資企業自己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相關鏈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1)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解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資人只能是中國公民,不包括港、澳、臺同胞。
【解釋】港、澳、臺同胞獨資設立的企業屬于外資企業。
(3)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解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先企業后個人。如果投資人的個人財產不足,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有可能“狗急跳墻”,利用工作時間搶銀行。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2011年多選題)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解釋】中國的“公司”僅限于“有限責任”,既然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4.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5.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1)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解釋1】(1)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家庭共有財產沒有關系;(2)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必須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投資人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4)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在申請書上予以注明;未注明的,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
【解釋2】《個人獨資企業法》只是規定“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但沒有“最低限額”的要求。
【解釋3】個人獨資企業沒有“企業章程”的法定要求。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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