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5)白酒生產企業未按上述規定上報銷售單位銷售價格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照銷售單位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5. 其他規定
(1)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2)對既有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時又購進與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樣的應稅消費品進行銷售的工業企業,對其銷售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可以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3)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4)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5)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消費稅申報抵扣憑證上注明的貨物,無法辨別銷貨方是否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可向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發函調查該筆銷售業務繳納消費稅情況,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并回函。經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回函確認已繳納消費稅的,可以受理納稅人的消費稅抵扣申請,按規定抵扣外購項目的已納消費稅。
(五)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
1.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對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或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稅款,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扣:
(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8)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9)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
2. 外購、委托加工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按照不同行為分別規定如下:
(1) 外購應稅消費品(從價定率)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 = 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
(2) 外購應稅消費品(從量定額)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30%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 = 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
(3) 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 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4) 進口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 期初庫存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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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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