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已經開始備考,學員們不要懈怠,小編會與您一路同行。今天給大家準備的是《經濟法》里面比較難點的:消費稅的應納稅額。供學員們參考。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六章增值稅和消費稅法律制度的第四節消費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消費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有三種方法:從價定率計征法、從量定額計征法以及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法
正文:消費稅的應納稅額
消費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有三種方法:從價定率計征法、從量定額計征法以及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法。
(一) 從價定率計征
適用比例稅率的應稅消費品,其應納稅額應從價定率計征,此時的計稅依據是銷售額。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 = 銷售額×比例稅率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
其換算公式為:應稅銷售額 = 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征收率)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 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 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2.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 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二) 從量定額計征
適用定額稅率的消費品,其應納稅額應從量定額計征,此時的計稅依據是銷售數量。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 = 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銷售數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具體為:
1. 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三) 復合計征
既規定了比例稅率,又規定了定額稅率的卷煙、白酒,其應納稅額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相結合的復合計征辦法。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 = 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目前只有卷煙、白酒實行復合計征的方法,其計稅依據分別是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和實際銷售(或海關核定、委托方收回、移送使用)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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